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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案例

丈夫千万打赏女主播,妻子起诉追回!法院判了:平台连带担责

  • 发布时间:01.07.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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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王某与李某系夫妻关系。2018 年至 2025 年期间,王某在某直播平台长期向女主播杨某高额打赏,累计金额超 1000 万元,多次单月打赏超百万元,最高单月达 340 余万元,长期占据杨某直播间 “榜一” 位置。

经查,杨某明知王某已婚,仍以恋爱名义诱导其打赏,多次主动索要大额礼物,二人存在大量暧昧聊天记录及线下交往记录。王某的打赏行为均未告知妻子李某,款项均源于夫妻共同财产。李某得知后,将杨某、直播平台及杨某经纪公司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返还全部打赏款项。

二、讨论点

(一)婚内大额打赏能否追回?

核心争议在于婚内大额打赏的法律性质配偶的追回权边界。《民法典》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处理权,一方非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大额共同财产,未经配偶同意的,该行为效力存疑。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七条规定,夫妻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以及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违背公序良俗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处理。主播诱导可以归为违背公序良俗。同时,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一方未经配偶同意,用夫妻共同财产直播打赏,数额明显超出家庭一般消费水平、严重损害共同财产利益的,可认定为 “挥霍”,配偶有权追回。

本案中,王某打赏超千万,远超普通家庭消费能力,且用于维系与女主播的不正当交往,并非正常娱乐消费。同时,杨某明知王某已婚仍诱导打赏,不属于 “善意相对人”,因此打赏行为因违背公序良俗,应认定无效,妻子有权追回。

(二)平台责任边界在哪?

以往同类案件中,平台多以 “仅提供技术服务,不干预用户消费” 为由免责,法院也极少判令平台担责。但本案突破了这一惯例,核心讨论平台的监管义务与过错责任

根据网络直播相关规定,平台对主播言行、用户异常消费负有风控与管理义务。本案中,平台设置 “榜单” 机制诱导非理性消费,对女主播以恋爱名义诱导大额打赏的行为监管缺位,对用户单月数百万的异常充值未进行风险提示或限制,未尽到保护用户及配偶财产权益的义务,存在明显过错。

争议焦点在于:平台的监管义务应到何种程度? 有观点认为,平台难以逐一核实主播与用户的私下关系,不应苛以过重责任;也有观点认为,平台作为收益方(打赏分成),应承担对等的监管责任,对明显违背公序良俗的诱导行为及异常消费,必须采取管控措施。

(三)打赏款项返还比例如何确定?

司法实践中,同类案件返还比例不一,核心考量主播过错程度、平台过错程度、款项用途。本案中,女主播主动诱导、索要打赏,过错较大;平台监管失职,存在过错;王某自身擅自处分共同财产,亦有过错。

结合《民法典》第 157 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过错方应返还财产、赔偿损失” 的规定,法院需综合各方过错划分责任,确定返还比例,既保护配偶财产权,也兼顾平台与主播的合理权益。

三、法院判决

2026 年 5 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1.      女主播杨某明知王某已婚,以恋爱名义诱导高额打赏,不属于善意消费,其获取的打赏款项无法律依据,需返还扣除平台分成后的剩余部分

2.      直播平台未尽到风控管理及财产保护义务,存在过错,需连带返还 787.5 万元(打赏总额的一半)

3.      驳回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是全国首例判令直播平台对婚内大额打赏承担连带返还责任的典型案例,明确了平台的监管责任边界,为同类案件审理提供了重要参考,也警示网络直播参与者:网络不是法外之地,诱导他人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平台监管缺位,均需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