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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案例

技术有温度,更要有法度 ———任何创新都不能践踏人格权底线

  • 发布时间:10.04.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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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AI技术飞速发展,数字虚拟人、AI换脸、声音克隆、数字分身等玩法火爆全网,不少人跟风制作、商用牟利,却不知早已触碰法律红线。

近日,国家网信办正式发布《数字虚拟人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给野蛮生长的数字虚拟人行业立下明确规矩,彻底填补法律监管空白,你的人脸、声音、个人形象,终于在数字世界得到全方位保护。新规核心内容中,规定了如下行为涉及违法及侵权:

 

1. 严禁无授权造人,肖像权是绝对红线

未经本人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作、使用、公开可识别特定自然人的数字虚拟人。无论是AI换脸做短视频、克隆声音直播带货,还是生成专属数字分身、制作虚拟恋人,只要能通过面部、声音、特征识别出特定个人,未获得本人单独、书面授权,就属于明确的侵权行为。

同时,严禁利用AI技术丑化、污损、伪造他人虚拟形象,不得借助虚拟人侵害他人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益。

2. 虚拟人必须“亮明身份”,禁止伪装真人

所有依托数字虚拟人制作的视频、直播、图文内容,必须在显著位置全程标注“数字虚拟人”,不得刻意隐瞒、伪装成真人进行宣传、带货、互动。

坚决杜绝利用数字虚拟人绕过人脸识别、语音验证等身份核验流程,实施盗号、诈骗、违规操作等违法活动。

3. 筑牢未成年人保护墙,严禁违规诱导

针对未成年人群体,新规明确禁止提供虚拟恋人、虚拟亲属等亲密关系类数字虚拟人服务;严禁利用虚拟人诱导未成年人沉迷网络、高额打赏、模仿危险行为,全方位守护未成年人网络安全。

4. 划定八大禁区,触碰必追责

新规明确禁止利用数字虚拟人从事危害国家安全、造谣诽谤、侮辱英烈、虚假宣传、电信诈骗、恶意带货、传播色情暴力内容、逃税洗钱等违法违规活动,从源头规范虚拟人使用行为。

 

AI绝非法外之地,技术的发展与革新,应该首先尊重法律,不能践踏法律的底线。此前,针对AI虚拟人、AI换脸侵权,我们只能依据《民法典》中肖像权、人格权相关条款维权,存在界定难、追责难的问题。而此次新规,是针对数字虚拟人领域的专项监管规则,意义重大:一方面,明确了“可识别性即侵权”的判定标准,只要虚拟形象能对应到具体自然人,无授权即违法;另一方面,厘清了制作方、传播方、平台方三方责任,任何一方未履行合规义务,都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彻底杜绝“钻空子”行为。比如多位明星被无良商家擅自AI换脸用于直播卖货,法院已认定构成肖像权侵权,判决商家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并支付高额赔偿金;还有不法不法分子利用AI合成亲友声音实施诈骗,涉案金额巨大,最终以诈骗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另有部分APP擅自制作明星虚拟形象提供陪伴服务,被判定侵害姓名权、肖像权,全面下架相关内容并承担赔偿责任。

 

结合《民法典》及国家网信办《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针对自然人和企业,在商业营销过程中,应重视如下合法合规行为从事商业活动:1. 切勿随意使用AI换脸、声音克隆软件,恶搞、伪造他人形象,即便出于“好玩”目的,构成肖像权侵权,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 绝不售卖、泄露人脸、声音等生物识别信息及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财产信息等,避免触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3. 遇到AI虚拟人相关转账、借钱请求,务必通过电话、视频等方式二次核验,谨防诈骗。

 

在此特别提醒,企业及博主:务必守住经营合规底线:1. 商用数字虚拟人,务必与权利人签订书面授权协议,明确使用范围、期限、方式,杜绝无授权使用;2. 发布虚拟人相关内容,必须按要求标注“数字虚拟人”标识,避免涉嫌欺诈面临行政处罚;3. 严禁利用虚拟人开展虚假宣传、违法带货、造谣传谣等活动,否则需承担民事赔偿、行政处罚,情节严重还会触犯刑法。

 

技术创新应有边界,数字时代更需法律护航。数字虚拟人、AI技术为生活带来便利,但绝不能以侵害公民合法权益为代价。此次新规的出台,再次明确:你的脸、你的声音、你的人格尊严,在数字世界同样受法律严格保护,未经同意,任何人不得随意“制造”另一个你!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都应严守法律底线,合规使用AI技术,不要把便利变成侵权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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