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业务员离职后,销售误导、违规操作引发的纠纷找上来时,当初对业务员的担保承诺变成烫手山芋。一边是客户拿着《保险法》要求保险公司退保,一边是公司拿着担保承诺向业务管理人员追责,而法律条文与内部管理思路的错位,往往让代偿纠纷变得更加复杂。
一、连带担保责任的实质:管理层的 “隐性追责链”
保险行业居高不下的业务员年流失率让保险公司不得不通过内部约束降低风险,连带保证正是这种需求的产物。业务管理层在增员时作出的连带保证承诺,本质上来说是公司将代理人执业风险转移给管理层的隐性手段,看似是 “层层把关”,实则藏着法律的模糊地带。
这种担保常被包装成 “团队责任共担”,但从法律性质看,保险增员中的担保多为口头约定或模糊条款,既没有明确的担保范围,也缺乏法定保证期间的界定,且为保险业务员离职后发生的保险纠纷处理埋下隐患。
案例
我所曾办理的某保险经纪公司业务总监与保险经纪公司纠纷就涉及保险行业的“三代代偿“制度。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产生保险纠纷,由于经手这单业务的保险业务员已离职,因此保险经纪公司要求该业务员的主管代偿承担公司损失,并从主管收入中扣除代偿款。该主管诉公司,经两审法院判决其胜诉,判令保险经纪公司全额退回已扣代偿款,为当事人挽回近六十万元经济损失。
本案否定了保险公司不经向直接责任业务员追偿的情况下,先由上级业务主管代偿损失的做法,直接击穿了保险行业中惯常的三代代偿的底层逻辑,对于行业正向发展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二、代偿机制下的冲突:公司管理思路与法律规定的错位
第一百二十七条 【保险代理行为效果的归属】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人承担责任。
保险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保险人名义订立合同,使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保险人可以依法追究越权的保险代理人的责任。
从法律和监管层面看,保险代理人的职务行为后果由保险公司承担,即便业务员离职,只要构成职务代理或表见代理,公司就必须先向客户赔付。主要管理责任仍在于保险公司;但从保险行业的内部管理和“三代代偿”制度看,责任被转嫁给了业务管理人员。这是一个典型的“权责错位”问题。“三代代偿”就是这种责任转嫁的极致体现。
三、破局之路:从 “责任转嫁” 到 “源头管控”
连带保证无法真正化解代偿风险,法律规定也早已明确公司的主体责任。三代代偿本质上与《保险法》强调的保险公司主体责任以及法律追求的公平原则存在冲突。
随着法律意识的觉醒和监管的强化,这套逻辑正在被逐步“击穿”。对保险公司而言,公司需要建立健全代理人准入和培训体系,像管控自保件、互保件那样严格规范执业行为,从源头减少销售误导等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