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将共同财产擅自赠与婚外第三者的现象时有发生,此类案件不仅关乎婚姻家庭伦理,更涉及复杂的法律关系与财产权益分配。本案中,原配历经多轮诉讼程序才最终实现权益的全面维护。这一案件的审理过程充满争议与转折,其背后折射出法律适用问题、司法裁判逻辑以及对婚姻家庭财产关系的影响。
案件基本情况
丈夫在婚姻存续期间私自向第三者转账20万,原配起诉要求全部返还,一审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配不服,上诉到中院,二审改判第三者返还一半,理由是夫妻共同财产中丈夫有权处分自己的50%的份额。二审判决后,原配向高院申请再审被驳回。案件经过检察院抗诉,高院最终改判第三者全额返还20万元。
各审级裁判观点及分析
(一)一审法院裁判观点及分析
一审法院认为,丈夫向第三者所转款项是其与原配的夫妻共同财产。丈夫与第三者发生婚外情,违背公序良俗,应当受到道德谴责,但他们之间有相互转款行为,原配提供的证据难以区分正常往来资金和不法赠与金额。据此,判决驳回原配的诉讼请求。
(二)二审法院裁判观点及分析
二审法院认为,第三者虽辩解丈夫向其转款行为系基于双方存在投资合作关系的经济往来,但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改判第三者返还一半款项,其主要依据是对夫妻共同财产处分权的理解。这一裁判观点遵循了夫妻共同财产的一般分割原则,但忽略了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共有属性。
抗诉理由分析
(一)第三者应返还全部赠与财产
本案涉及包含“1314”“520”等特殊含义的多笔转账,从性质上看不属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从数额上看累计已达20万余元,转账目的是维系婚外情,主观非善意,应认定案涉赠与行为有悖公序良俗。本案中,在赠与行为被确认无效后,第三者对所取得的财产已没有合法占有的根据,应当返还全部赠与财产,以使双方的财产状况恢复至赠与行为实施前的状态。终审法院一方面认定赠与行为无效,一方面判决部分返还,有悖法律逻辑。
(二)夫妻共同财产不应进行分割
共同共有发生的前提条件是婚姻关系确立。在共同共有关系消灭之前,对共有财产原则上不能进行分割,以保持共有关系的稳定性及共有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二审判决实质上是对夫妻的婚内共同财产强行进行分割,该分割行为既非基于当事人的申请,也不是当事人协商的结果,超越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以司法权干预公民权利的选择与放弃。
(三)司法裁判应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符
人民法院通过分割夫妻双方婚内共同财产,支持并保护了第三者因“婚外情”所获得的赠与,损害了原配的合法权益,实际是让无过错的原配最终承担这段婚外情的不利后果,也变相认可案涉赠与行为,与诚信、公正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符。
案例启示分析
从上述案件审判过程可以看出,司法裁判不仅是解决个案纠纷的终局机制,更是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抓手。
1.发挥对婚姻家庭伦理的引导功能
近年来,婚外情赠与逐渐呈现高发态势,部分人将财产转移包装为“生活互助”、“生意往来”,试图以经济手段维系不正当关系,此类行为不仅冲击婚姻制度的核心价值,更可能引发家庭破裂、财产纠纷等连锁社会问题。本案再审改判全额返还赠与财产,其意义不局限于个案纠偏,已成为对社会婚恋伦理的重新校准,通过法律解释与价值宣示,向社会传递“通过不正当关系牟取利益不受法律保护”的明确信号,推助形成正确的婚姻观和金钱观。
2.促进类案举证规则的明确
在婚姻家庭纠纷中无过错方往往面临信息不对称、举证能力薄弱等困境,在诉讼中大多仅能提供间接证据证明其主张。
本案中,原配仅能提供证据证明丈夫向第三者转账的具体数额,但无法对正常往来资金与不法赠与进行区分。本案凸显了举证规则优化的必要性:传统“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在信息不对称情景下易导致实质不公,二审及检察监督确立的“非正常赠与推定规则”——即由被诉方自证款项合法性,有效平衡了双方举证责任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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