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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案例

“被告”就一定会败诉承担不利后果吗?

  • 发布时间:05.06.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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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笔者十年前代理的案件,笔者代理被告,钢蛋代理原告。 以下案件解析致敬同行钢蛋。

案情简介

北京某设备公司与某物流公司就运输一批设备达成合意,并签订运输服务合同。起始地为天津,目的地为新疆。运输方式为整车运输。运输频次为7次,运费金额28万元,保价:足额。货物到达目的地后发现受损,收货人索赔16万元。因货物受损,某物流公司迟迟不予赔偿,北京某设备公司拒绝支付运费。某物流公司(原告)将北京某设备公司(被告)诉至天津滨海新区人民法院,请求支付28万元运费及利息。

笔者接受被告委托后,提出反诉:请求原告赔偿16万元并支付鉴定费等费用。

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先适用简易程序,后因案情复杂,转为普通程序。为了查明受损设备价值,法院接受被告申请对受损设备进行鉴定。最终鉴定结论,受损设备价格为16万元,鉴定费4万元。

       

本案争议焦点:

1.被告是否应当支付运费?

2.被告对货物受损是否承担相应责任?

3.货物价值是否按照发票金额来确定?

钢蛋(原告,反诉被告)主张:

1.被告应当足额支付运费。
2.按照合同约定运输货物破损原因为被告包装不当,事发当时外包装完好,内物破损,原告不承担责任。
3.即便承担责任,也是按照过错责任进行责任划分,根据合同中约定,被告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4.设备价值存在异议。

笔者(被告,反诉原告)答辩:

1.原告提供的货物运输合同,属于格式合同,原告未对该免责格式条款提示及解释说明,应认定该格式条款无效;

2.被告货物破损的原因系原告运输途中发生颠簸导致在车厢内错位,造成货损,被告无过错;

3.被告按照要求对运输货物足额保价,每车投保20万元,经鉴定设备价值16万元及鉴定费4万元,应当由原告承担;

4.被告不支付运费,属于自我救济,原告如数赔偿后,可足额支付运费。


法院判决结果:
1.原告赔偿16万元财产损失,承担鉴定费4万元。
2.被告支付运费28万元。


律师视角:
1.
货物运输合同的拟定及对行业的理解,尤其是对包装方式,保价条款,交付验收格外重视;
2.业务交易留痕,采购合同,加工承揽费用,支付凭证,开具正规发票,为今后产生争议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
3.无法认定价值的可借助第三方鉴定机构,鉴定结论价值证明系人民法院指定,结论公正。

法律依据:
本案系十年前的案件,彼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还未颁布,本案依据当时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笔者认为:作为被告不一定就会败诉承担不利后果。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被告不一定是理亏的一方。当争议来临时,作为律师应当从高处着眼整个案件,以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为出发点,诉讼策略从制定到实施,应环环紧扣。本案中,被告采取提出反诉的方式,以对冲本诉的冲击。其他案件中,还可采取另诉或对本诉提出包括管辖权异议、执行异议等方式减缓、消除诉讼程序的方式。诚然,无论原告与被告,在法律专业上均有救济方式,个案分析,维护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