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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案例

彩礼是否能返还、能否全部返还及返还标准是什么?

  • 发布时间:20.09.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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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彩礼是中国几千年来的婚嫁习俗,是男方在订亲、娶妻时向女方家送出的礼金。彩礼种类及多少,视当地情况、当事人的经济状况等因素而定。

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居民收入的增加,彩礼的数额也不断增加,小到金银首饰,大到汽车、住房、股票。但如因男女双方感情不和及其他原因没有建立婚姻关系或者解除婚姻,则易引发彩礼返还纠纷。为此,本人就彩礼是否能返还、能否全部返还及返还标准是什么与大家共同分享。

 

作者浅析:

 

本作者针对彩礼是否能返还、是否能全部返还及返还的标准是什么,其存在哪些风险,本着从给付彩礼性质、是否以结婚为目的、是否结婚、婚后是否共同生活、婚后时间长短、给付彩礼是否造成生活困难等情形进行分析,从而综合判断是否返还及返还的标准。

 

以彩礼的性质、种类、用途及数额,确定彩礼返还标准

 

1. 给付彩礼性质确定返还标准。借婚姻索取财物、骗婚等与按农村或城镇习俗给付彩礼要区别对待。对借订立婚约索取财物、买卖婚姻或以订婚为主,在骗取钱财后立即提出解除婚约的,该部分彩礼应当全部返还给当事人;而根据习俗给付彩礼的应视情形来酌定是否返还及返还多少。

 

2. 给付财物属性酌定返还标准。从财物进行易耗和耐损进行鉴别,如金银首饰、交通工具、家电等耐损的消费品,一般在考虑合理损耗后可以列为返还的财产范围;而对于衣服、化妆品、烟酒、食物等易耗的消费品,其已经消耗的可以不列为返还的财产范围。

 

3. 给付财物数额进行判断标准。对于在婚约中约定的大笔财物,若有证据证明已经完成交付的,应当考虑予以返还。而对于男女双方带有赠与性质的见面礼、平时交往互赠的礼物数额较小的,可以不考虑在返还的财产范围内。

 

4. 给付后彩礼的用途进行酌定。已给付的彩礼可能已用于购置男女双方共同生活的物品,事实上已经转换为男女双方的共同财产,或者已在男女双方的共同生活中消耗。因此,法院审理时在处理方式上也应当灵活掌握酌定。

 

以结婚为目的,给付的重大财产,恋爱终止后予以返还

 

男女双方基于存在恋爱关系、准备结婚的重大前提,一方给付另一方钱款数额巨大,属重大财产,若给付期间较短,从公平、合理、诚信的角度,收受方应当予以返还。关于数额巨大或重大财产的认定,与地域经济、当地习俗情况、当事人经济状况等来酌定。

 

结婚登记但未建立共同生活关系,离婚后彩礼返还的处理

 

给付彩礼是以结婚组建家庭共同生活为目的,只登记结婚却未建立共同生活,并未真正实现给付彩礼的目的,为此,为了保护给付彩礼人的合法权益,应当支持返还相应的彩礼。关于返还数额,应根据实际情况多方面综合认定,结婚前给付彩礼的,必须以离婚为前提,人民法院才能考虑支持给付人的返还请求,否则不予支持。

 

婚前给付彩礼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离婚时应酌情予以返还

 

近年来,婚前给付巨额彩礼导致给付人背负沉重的债务,离婚时要求返还彩礼,但一方却拒不返还,从而引发索要不成而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的悲剧不时发生。因此,为处理好此类案件,创造良好的人际关系,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给付彩礼导致给付方离婚时生活困难的应当返还彩礼,返还数额依实际情况来认定。关于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此处请求返还需要注意两点:一是双方已经结婚并共同生活,离婚时非因给付彩礼而导致生活困难,一方要求返还彩礼的,一般不予支持;二是主张返还必需以离婚为前提。

 

扩展点:

 

夫妻双方签订彩礼偿还协议后未办理离婚登记,则协议未生效,法院应根据实际情况处理彩礼返还事宜。

 

相关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