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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案例

新公司法对法定代表人涤除有何影响?

  • 发布时间:11.03.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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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涤除通常是指法院或相关机构基于法律规定取消法定代表人的资格或身份地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系我国现行法定涤除的规定。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新《公司法》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这说明在法定代表人辞任的情况下,规定了明确的时间框架来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这可以帮助确保公司在法定代表人辞任后能够及时恢复正常的运作。这也意味着公司必须尽快找到适当的人选来担任法定代表人,以避免公司运营中的不确定性。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辞任董事、经理视为同时辞任法定代表人,这种法定代表人“自动辞职”制度的规定,目的是强调法定代表人依法行使职责,消除过去为规避法律责任而挂靠“法定代表人”的现象。虽然这一规定强调了对法定代表人的及时更替,但它并未直接规定涉及到法定代表人涤除诉讼程序。要理解这一规定对法定代表人涤除诉讼的关系与影响,需要考虑相关法规、司法实践和具体情境,笔者总结以下两点可能的影响:

 

1、更迅速的法定代表人更替:

规定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后30天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这是为了确保公司能够尽快找到适当的替代者,以防止公司运营突然中断带来的影响,其实质是保障公司可持续经营。虽然新公司法删除了“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的条款比较费解,但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六章变更登记、第十七条规定类似变更登记,即企业法人改变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经营期限,以及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众所周知,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与公司的法律地位密切相关,法定代表人的更替可能会对公司的法律责任、权利和义务产生影响,以上法律、法规保障了法定代表人正常涤除的法律依据与前置程序,这涉及进行变更登记(告知或对抗外界效力),这需要法定代表人的涤除更迅速、便捷与人性化,以便在合法变更登记程序后确保公司经营、控制权等有效更替。

 

2、法定代表人“自动辞职”制度与涤除诉讼的冲突:

法定代表人“自动辞职”制度与之前的召开董事会审议辞去董事长、总经理程序相比大幅简化,更突出了个人意志。涤除诉讼的前置就是召开董事会罢免董事长或总经理职务,由于各方利益很可能导致会议无法召开,或召开后无法形成罢免董事长或总经理职务有效决议,最终导致无法实现任免新旧法定代表人,无法顺利让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实现主动更替。虽然新公司法规定了法定代表人“自动辞职”制度,更进一步明确了具体选举时间,但并没有提及具体的涤除程序。涤除通常需要法院或相关机构的介入,并且程序会根据不同的法域和情况而有所不同。因此,当法定代表人变更受阻依旧存在前提下,公司在进行法定代表人更替时,仍有必要按照法律程序进行涤除诉讼。

 

总体而言,新公司法法定代表人“自动辞职”制度以及明确更替时间规定是为了维护公司运营的连续性,但该规定在公司积极作为时效果明显,一旦公司消极作为时还是无法解决原法定代表人辞任、登记变更问题,必要时还是需要涤除诉讼程序的积极参与。为此在面临法定代表人变更时,公司还是需要咨询法律专业人士以确保合规、时效性。

 

我所邱绍峰团队是目前研究并实践法定代表人涤除诉讼的领头律师,利用涤除诉讼解救众多受害法定代表人取得了优异实战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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