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场如战场,生意场上一直顺风顺水的周一在经济危机的大形势下对市场走向判断失误,由此与A公司产生大量债务,因无法偿还债务,A公司将周一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对其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扬路188号1403室、1405室两处房产进行强制执行,以抵偿债务,周一认为自己已经离婚,财产分割时已经约定上述房产归王某所有,因此请求认定王某对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扬路188号1403室享有所有权,停止对上述两套房产的执行,诉讼费由被告A公司承担。 法院判决:应当予以执行
婚姻法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归夫妻共有,系为维护夫妻婚姻关系乃至家庭关系的稳定性,保证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享有平等的权利。物权法规定的不动产的设立方法则是为了突出物权变动的公示公信力和对抗效力,其针对的应当是不动产物权所有人之外的他人。王某与第三人周一于1991年9月27日结婚,2015年7月18日离婚。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扬路188号1403室、1405室系于2012年12月购买,虽然登记在周一个人名下,但该房产系夫妻共同财产,且王某与周一离婚时已约定上述房产归王某所有,王某亦承担几百万元的房贷,依法享有房产所有权。王某与周一于2015年7月28日签订《自愿离婚协议书》,但双方未进行不动产物权的转让登记,物权的转让不发生效力,王某并不因此而取得涉案不动产物权。另外,结合陈某、周一之间的金钱债权发生于王某与周一离婚财产约定之前的情形,虽然债权的成立时间不影响债权的平等性,但在一定情形下对于该债权能否继续履行以及继续履行的顺序产生影响。
如何认定财产分割是否能对抗债务人
王某与周一在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王某与周一在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未经债权人的认可;且该份协议签订于本案所涉诉讼案件的审理期间,周一与王某约定相关债务全部由男方偿还,全部房产均归女方所有,并一次性支付女方人民币5000万元的巨额款项,转移大量财产于前,与债权人签订偿还债务的和解协议于后,其通过协议离婚逃避债务的意图是明显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A公司作为债权人,有权要求其夫妻双方共同清偿债务。本案所涉债务产生于周一与王某夫妻关系的存续期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根据查明的事实,工商登记资料显示王某与周一都曾是上海兆航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股东,两人在离婚协议中也有关于公司股份分配的约定,王某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周一从事经营活动的收益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因此本案所涉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即便涉案房产确系王某与周一的夫妻共同财产,王某作为共有人所享有的民事权益,也不足以排除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
女婿如半儿,女婿借岳丈的钱算债务还是算家庭纠纷?
儿女都是父母掌中的宝,作为父母都希望子女的生活幸福美满,平安康顺,因此会尽己所能的为她们提供生活保障。
尤其是女儿,在家就好像父母的掌上明珠,一朝嫁人,做父母的犹如被剜走了心头肉,孩子的生活状况就是父母的牵挂。陕西执掌某集团的江总就有了这样的烦恼,呵护长大的女儿已经到了婚嫁年龄,为了保障女儿婚后生活,江总为女儿的出嫁做了充足的准备,不止为女儿陪嫁了大量的现金,还将两套房屋过户给女儿,希望女儿嫁过去后经济宽松,幸福和美,不用为生活奔波。
然而,就如同无处不在的墨菲定律,事物往往不会按照人们的预想发展。而江总从来没有想到自己会有把女婿告上法庭的一天。
事情还要从江总的女儿江钰钰与李默结婚后讲起,结婚后两人工作稳定,双方父母也不时资助,是同事羡慕的对象。但年轻人都有梦想,总是希望闯荡出自己的一片天空,江钰钰和李默也是如此。
两个人敢想肯干,不顾父母的反对,双双辞职组建起自己的公司,经过几年的努力,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业务蒸蒸日上,一切都向着理想方向发展。
2011年底,为了拓展新的业务,亟须筹措资金,李默便向身边亲朋好友借款,其中也包括向岳父借了8万元用于公司经营。然而,天有不测风云,江钰钰在一次出去洽谈业务时不幸出了车祸,住院期间,手头紧张的李默又向岳父借款5.6万元。2014年十一长假期间,家庭聚餐时江总夫妇半开玩笑的提起这件事,李默就向岳父江总出具了一张13.6万元的借条,其中未约定利息也未约定还款期限。
后来,由于市场大环境影响,再加上关键时刻决策失误,夫妻两人的公司经营状况每况愈下,再撑下去,损失会更大。江总见女婿斗志已消,不想再经营下去,便要李默归还之前的借款。李默偿还其他人的债务后,再无能力归还岳父的借款,经过协商,双方同意以公司做抵押归还部分,但并未实际履行。
并且江总又从友人处得知,李默在前些年公司经营状况良好的时候,在与客户应酬往来时在特殊场合认识了一个女人,这几年和她一直瓜葛不断,夫妻两人还为此事大吵过几次。江总找李默核实,李默矢口否认,并认为岳父不应该管夫妻间的事,因此江总一怒之下将李默告上了法庭,要求李默将借款及利息一并还清。
在法庭上,江总拿出借条,并讲述了借款的数额、借条签订的地点、时间等情况。江总对李默拒不归还借款的行为很是生气,提出不仅要李默偿还借款,且要求其承担自借条签字之日起的利息,利息标准按照当年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李默辩称,借条虽系其本人出具,但所借款项皆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该款项用以夫妻所办公司经营以及妻子的医疗费,因而该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共同偿还。由于未约定借款利息,不应承担利息。因江总怠于协商处理资产造成其相应的损失约4万余元,要求冲抵债务。
法院审理认为:
1、被告向原告借款13.6万元,有借条为证,双方之间借贷关系明确。涉案借款即便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原告江总有权选择要求被告李默偿还债务。
2、借条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债权人可随时要求偿还债务。
3、而未约定利息的,从权利人向法院起诉之日视为向被告主张权利之日,应从其向法院起诉之日的次日起算利息,利息标准为年利率6%;对于李某提出的因江某怠于协商导致的损失,因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不予支持抵扣部分借款。
据此,法院依法判决支持了岳父要求女婿归还13.6万余元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