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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继承案例

婚后夫妻间财产可否协议分割,财产协议分割时如何防范风险?

  • 发布时间:08.05.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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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婚前男女双方签订财产协议,一般视为当事人之间对自己财产的处分,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之规定,其协议受合同及物权法律保护;婚后夫妻间也可签订协议,该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之规定,也同样受婚姻法律保护。在实践中,夫妻间协议依据其内容分离婚、财产及子女抚养等协议,因当事人不懂各协议之间的区别,往往在订立协议时只注重协议名称,忽略协议实质内容,导致违背订立协议时的目的,从而引发纠纷。为此,本文就签订夫妻财产分割协议时可能存在的风险与大家共同分享。

                                                 

 ----- 北京市永浩律师事务所“家族财富传承业务”浅析

作者浅析见解:

 

本作者针对上述夫妻财产分割协议存在的风险,从性质认定、分割限制、签字效力、物权变动法律适用等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夫妻间协议内容决定其性质认定

 

在实践生活中,往往会遇到协议名称为夫妻离婚协议,但该协议内容从未涉及离婚的事宜,只显示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的约定,那该协议并非离婚协议;协议名称为夫妻财产协议,但该协议内容从未涉及财产分割事宜,只显示离婚、子女抚养的约定,那该协议并非财产协议;协议名称为子女抚养协议,但该协议内容从未涉及子女抚养,只显示离婚、财产分割约定,那该协议并非子女抚养协议。

 

在离婚诉讼中,夫妻双方签订的协议名称为离婚协议,而该协议实质内容是对夫妻财产的分割,但事后夫妻一方往往想重新分割已约定的财产,就以该协议为离婚协议和未离婚为由,认定该协议中财产约定未生效,要求重新分割。而法院在审理此案件时,首先要准确认定双方当事人提供协议的性质是离婚协议还是财产分割协议;而法院对协议性质的认定,主要是从协议的约定内容进行考察,并非简单地根据协议的名称作出认定。如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协议名称是离婚协议,但协议内容仅是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约定,不包含双方自愿离婚的约定,即该协议并不以离婚为前提条件,则符合《民法典》有关夫妻财产约定的规定,法院将该协议定性为夫妻财产分割协议,而非夫妻离婚协议,最终驳回当事人重新分割财产的诉请。

 

如何判断夫妻间协议的真实属性,往往着重看协议的内容,并非只看协议的名称,这就提醒夫妻间在签订协议时,不要只注重名称形式,而忽略协议的实质内容,否则将承担与签订协议目的相违背的风险。

 

二、夫妻财产协议约定的不可分割性

 

在实践生活中,夫妻认为只要属于自己的合法财产,就可随意分割,却往往忽略了例外情形。如夫妻分割财产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强制性的规定,那该财产分割不产生法律效力;如已对特定物财产作出赠与的,并且以公证的方式赠与或者以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方式赠与的,虽然该特定赠与物未交付,但夫妻也不能分割;否则该夫妻财产分割条款就有无效的风险。

 

三、夫妻财产协议是否具有效力性

 

1.       一般协议生效要件:夫妻双方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双方订立协议时意思表示真实、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及不违背公序良俗,即夫妻双方签字的财产协议生效,否则自始无效。

 

2.       可撤销的财产协议:在实践中,夫妻一方以胁迫、欺诈手段实施民事行为而签订的,或以乘人之危、显失公平及重大误解而签订的财产协议,受害夫妻一方在规定的期限内可以撤销,该协议被撤销后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3.       不附条件签字生效:不附条件生效的夫妻财产分割协议,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一般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夫妻双方签字并生效。婚姻家事中,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夫妻双方签字即生效,该协议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4. 附条件成就即生效:在实践中,夫妻约定条件成就财产分割协议生效,如约定不动产以变更登记生效、公司股权以获得股东身份生效等等,最为显著的是以离婚为生效前提,如果双方最终未离婚,该财产协议不生效。这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六十九条有明确的规定。为此,附条件生效的夫妻财产分割协议,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四、夫妻财产协议的法律条文适用

 

夫妻财产协议有效,往往一方不履行义务,那何时发生物权变动,这就涉及法律适用的问题。根据物权法律规定,物权变动的原则动产交付不动产登记,但涉及有关婚姻家庭之间的财产纠纷时,应适用特别的婚姻法律规定,不交付不变更登记,并不影响约定的物权归属。

 

司法实践中,法院认为物权编的不动产公示原则不应影响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关于房屋权属约定的效力。夫妻之间的约定财产制,是夫妻双方通过书面形式,在平等、自愿、意思表示真实的前提下,对婚后共有财产归属作出的明确约定,应当受到法律尊重和保护。就法理而言,夫妻财产约定应纳入非依法律行为即可发生物权变动效力的范畴。

 

当夫妻婚后共同取得的不动产物权归属发生争议时,应当根据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是否有效、有无涉及第三人利益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不宜以产权登记作为确认不动产权属的唯一依据。只要有证据足以确定该不动产的真实权属状况,且不涉及第三人利益,就应当按照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履行,优先保护事实物权人,而不以是否登记为确定权属的标准。由此对于夫妻家庭关系内的财产问题,应当优先适用婚姻法律的相关规定;如果涉及向家庭以外的第三人处分夫妻共有物权,就应当适用物权法律等调整一般民事主体之间财产关系的相关法律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八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

 

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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