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年轻一代追求自己人格的独立和自由,再加上婚姻观念的改变,近几年离婚率步步高升,在一线城市离婚率更是高到一个令人讶异的程度,由此带来的婚姻财产分割和继承问题尤其突出。另外如果再婚就避免不了牵扯到子女问题,亲生子女和继子女是否同样具有继承权呢?
程琳的父母在她高考后离婚,程琳大学期间父亲再婚,再婚妻子有一个比程琳大两岁的孩子,已经大学毕业参加工作。
程琳大学毕业后回到父亲的公司上班,程琳父亲和再婚妻子一起生活两年后因性格不合离婚,再婚妻子和儿子搬走后再也没有联系过。
两年后,程父查出肝癌晚期,从住院到去世都是程琳照顾,再婚妻子和继子一直没有露过面。
程父去世后程琳一边打理父亲的公司一边整理父亲的遗产,正当忙得焦头烂额的时候突然接到一个电话,是父亲已经离异的再婚妻子的儿子,声称再婚子女也有继承权,要求分割程琳父亲的遗产。
在这种情况下再婚子女有没有继承权呢?在这里具体问题需要具体分析:
一、离婚父母与子女的继承关系有哪几种?
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离婚父母与子女的继承关系有几种情况:
1、亲生父母子女之间的继承权。子女的继承权是缘于与其亲生父母的血亲关系。
2、养父母子女之间的继承权。子女与父母的关系是基于抚养,但离婚后子女归养父或养母一方单独扶养。
3、继父母子女之间的继承权。
二、离婚对子女继承权的影响
1、亲生父母子女之间,不论离婚的父母是否扶养他(她)的子女,均不影响其子女的继承权。子女的继承权是缘于与其亲生父母的血亲关系,而父母离婚只是解除了父母的夫妻关系,并改变不了子女与父母间的血亲关系,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同样未改变,因此父母离婚不会影响子女对亲生父母的继承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6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2、养父母子女之间,则可以因为养父与养母的离婚,子女归抚养父亲或抚养母亲一方单独来扶养,从而使得不尽抚养义务的养父或养母的一方与原养子女之间的父母子女关系解除,因此这会导致相互继承遗产权利的消灭。
3、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之间,也可以因继父和继母的离婚,子女归继父或继母一方单方扶养,另一方因其不继续承担扶养责任而使原来的扶养关系终止,从而导致相互继承权的消灭。
另外,如果养父母或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基本上已将养子女、继子女扶养长大成年,或接近成年或能够独立谋生,此后,即使出现了其养父母或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离婚的情况,均不影响他们之间的收养关系或扶养关系,并且也不影响他们之间的相互继承权。
在父母离异后,对于亲生子女来讲,其仍然对父母的遗产享有继承权,并且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换言之,父母离异对其继承权不产生任何影响,而像程琳父亲的这种情况,因为再婚时继子已经成人,并没有进行过抚养行为,因此他没有继承程琳父亲遗产的权利。
父亲的赠与决定使母亲无处可居,已经过户的房产赠与能不能撤销?
赠与是现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常见的一种财产处理方式,如果把财产赠与他人后又后悔或出现意外情况怎么办,是不是已赠出的财产就不能拿回了?赠与能不能撤销呢?什么又是附条件的赠与?
湖北的刘女士最近遇到了一件闹心事,事情要追溯到三年前,刘女士的弟弟是父亲的老来子,父亲在世时许诺如果刘女士的弟弟结婚,就将现有居住的一套三居室过户给弟弟,两年后弟弟结婚,结婚后父亲就将房子过户给了弟弟和弟媳,一年后父亲去世,弟弟和弟媳认为房子是自己的,要求姐姐和母亲搬出这套房子,刘女士觉得弟弟和弟媳太不讲道理,那么,弟弟和弟媳的要求是不是正当呢?我们来看下《合同法》对赠与协议是怎样规定的。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由第一百八十六条可以看到,赠与的房屋一旦过户,该赠与行为就已经完成,不再允许撤销。
因此,由于所赠与房屋已经过户,刘女士弟弟所认为的房子已经是自己的实际上并没有错误,但是,同时我们也可以看到《合同法》赠与合同中也规定有几种情况赠与协议是可以撤销的。
新修订的《民法典》对赠与合同的撤销也进行了详细的阐释:
民法典第三编第二分编典型合同 第十一章赠与合同
第六百六十三条【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及其行使期间】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六百六十四条【赠与人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第六百六十五条【撤销赠与的法律后果】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第六百六十六条【赠与人穷困抗辩】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因此,刘女士弟弟与弟媳让母亲搬出房子的行为实际上已经触及了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母亲可以提出赠与撤销的申请。
另外,刘女士父亲赠与刘女士弟弟的房产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刘女士的母亲也有一半的处理权,如刘女士的父亲拟定赠与协议时未与妻子告知,刘女士的母亲可以就此对该赠与合同提出异议,申请赠与撤销。
如果因为财产赠与一家人闹上法庭,会严重伤害到家庭关系,如何要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我们在签订赠与合同时最好签订附条件的赠与合同,以避免家庭矛盾的产生。
一、附条件的赠与合同
附义务的赠与合同又称附负担的赠与合同或附条件的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或者财产权利时,要求受赠人承担一定义务为附加条件的赠与合同。由于赠与合同是单务、实践性合同同时又有部分属于诺成性合同,附义务赠与合同与一般赠与合同区别在与受赠一方承担一定给付义务,在民法上称为“负担“但它仍属于赠与合同性质范畴。
二、附条件的赠与合同的撤销条件
合同的撤销可以向当事人提出或者申请法院要求撤销。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