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中经常需要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债务,如其无履行能力,在此情况下如何保证债权人利益?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可以通过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方式,来保证债权人的利益。
根据公司法第23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方式有两种,一是在诉讼时直接将股东与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要求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二是在执行过程中,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追加股东作为被执行人,承担连带责任。
(1) 股东未实缴出资或实缴出资不足。
(2)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未通知债权人。
一、在执行过程中,对于第(1)种情况,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以出资不足为由,申请追加股东作为被执行人,要求股东在未实缴出资范围内加速出资到期,在未实缴出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对于第(2)种情况,可以以减资未通知债权人为由,申请追加股东作为被执行人,要求股东在减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二、在诉讼时对于减少注册资本未通知债权人的,可以直接列为被告,要求股东在减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我所金融保险团队现阶段免费为广大投资人代理前期向监管的投诉工作,多名资深律师以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当事人提供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