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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险案例

有限责任公司无履行能力的情况下如何保证债权人利益?

  • 发布时间:13.12.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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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中经常需要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债务,如其无履行能力,在此情况下如何保证债权人利益?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可以通过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方式,来保证债权人的利益。

 

根据公司法第23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采取的是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即要求股东来证明公司财产与自己财产是独立的。在此前提下,对于公司的财务要求较高,每年必须进行财务审计,否则就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方式有两种,一是在诉讼时直接将股东与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要求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二是在执行过程中,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追加股东作为被执行人,承担连带责任。

 

 普通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常见的承担责任有以下情形:


(1)  股东未实缴出资或实缴出资不足。

 

(2)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未通知债权人。

 

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方式同样有两种


 

一、在执行过程中,对于第(1)种情况,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以出资不足为由,申请追加股东作为被执行人,要求股东在未实缴出资范围内加速出资到期,在未实缴出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对于第(2)种情况,可以以减资未通知债权人为由,申请追加股东作为被执行人,要求股东在减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二、在诉讼时对于减少注册资本未通知债权人的,可以直接列为被告,要求股东在减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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