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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相关法律问题浅析

  • 发布时间:12.10.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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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拥有自己独立的财产是公司成立的基本条件之一,而公司成立时的财产主要表现为股东出资,所以,股东出资义务是股东对公司的基本义务。新《公司法》关于股东的出资期限、以及违反出资义务应承担的责任等相关事项进行了规定。本文仅就有限责任股东出资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阐述。


注册资本的实缴期限


1、公司出资制度的演变


公司出资制度自1993年颁布《公司法》以来经历了从严到宽,现在又回到了相对较严    的状态。1993年《公司法》规定出资一次性缴足,而且要求非货币出资比例不低于20%2005年《公司法》放宽对出资的限制,允许注册资本分期在两年(普通公司)或者5年(投资公司)内缴足,首期缴纳20%即可;2013年《公司法》对于绝大多数公司采取完全的认缴制。


2、新《公司法》下,公司注册资本的实缴期限规定


《公司法》第47条及98条分别对202471日起注册成立的公司的实缴出资期限进行了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自公司成立起5年内缴足其认缴的注册资本。

202471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国令第784号),该规定对新《公司法》实施前已登记成立公司的实缴出资期限进行了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实缴出资时间最晚为2032630日前。


未按期足额出资的赔偿责任


1、未按期足额出资赔偿责任的演变


1993年《公司法》规定,股东未能按照规定缴纳所认缴出资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2005年及2013年《公司法》规定,股东未能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新《公司法》规定,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对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新《公司法》下,未按期足额出资的赔偿责任


(1)未按期足额出资的情形

未按期足额出资,主要包括完全未出资以及出资存在瑕疵,其中出资存在瑕疵常见情形主要包括:股东出资金额未达到认缴额度、股东未能在章程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全部出资、股东非货币出资存在质量或者权利瑕疵等。


(2)未按期足额出资的赔偿责任

股东未能按期足额出资的,股东应继续履行足额出资的义务,同时如果因瑕疵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对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新《公司法》未明确规定股东未按期足额实缴出资,是否需要对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考虑到违约责任属于契约法调整,各股东或发起人可以在双方签署的相关协议中约定股东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责任,如果未约定的,按期足额出资的股东可以依法追究未按期足额出资股东的违约责任。


发起人资本充实担保责任


1、发起人资本充实担保责任的演变


1993年《公司法》规定,公司成立后,发现非货币财产的实际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2、发起人资本充实担保责任的适用


(1)适用情形

新《公司法》规定,发起人资本充实担保责任适用于:未实际缴纳出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值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


(2)责任主体

新《公司法》规定,责任主体仅限于公司设立时的股东。


(3)责任范围及应承担的责任性质

新《公司法》规定,就发起人的出资瑕疵部分,设立时的股东就出资不足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董事会对股东出资情况承担核查、

催缴义务


1、对股东出资情况承担责任主体及应承担义务的演变


与之前的《公司法》对比,本条为新《公司法》增加的条款;在《公司法解释三》中曾提及,股东在公司增资时存在出资瑕疵的,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出资瑕疵的股东追偿。


2、董事会对股东出资承担的相关义务


(1)董事会的核查、催缴义务

根据新《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董事会应该对各个股东(包括发起人以及增资扩股的认股人)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在发现股东存在瑕疵出资或需要加速到期情形时,董事会需以公司名义进行催缴。

如被催缴的股东仍未及时足额实缴的,董事会负有启动司法程序进行催缴的义务。


(2)负有责任的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新《公司法》规定,董事会未能及时履行核查、催缴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股东出资加速到期


1、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演变


与之前的《公司法》对比,本条为新《公司法》增加的条款。关于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在《九民会议纪要》(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及《企业破产法》(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中有相关规定。


2、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适用规则


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即股东认缴出资尚未到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在满足一定条件下,股东出资期限将不受章程规定的约束,需提前缴纳。


(1)适用情形

新《公司法》规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即可要求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2)权利主体

新《公司法》规定,公司及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均有权要求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催缴失权相关规定


1、催缴失权制度的演变


与之前的《公司法》对比,本条为新《公司法》增加的条款;在《公司法解释三》中有关于股东除名的相关规定,新《公司法》的催缴失权知道即从此演变而来。


2、催缴失权制度的相关规定


催缴失权制度,即指股东未按期缴纳出资,经催缴后仍未能足额缴纳的,公司有权令该股东丧失未出资对应的股权。


(1)决策主体

根据新《公司法》规定,是否发出失权通知,由董事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后,以公司名义发出通知。


(2)发出失权通知的条件

首先,股东未能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

其次,需给予未按期缴纳出资股东一定的宽限期,且新《公司法》明确规定,宽限期不得少于60日。

公司发出失权通知,上述条件缺一不可。


(3)股东失权的生效时间

根据《公司法》规定,自失权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即丧失了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但是给了失权股东30天内提出异议的权利,且提出异议期限的起始时间为该股东“接到失权通知之日起”。


(4)丧失股权的处理

股东失权的结果是丧失其未缴纳出资对应的股权,按照《公司法》规定,该部分股权的处理方式为:依法转让,或者相应减少注册资本并注销该股权;六个月内未转让或者注销的,由公司其他股东按照其出资比例足额缴纳相应出资。


股权转让后的出资责任承担


本条款为新增条款。


1、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转让后的责任分配


新《公司法》规定,未届出资期限股权的认缴出资,由受让人承担实缴义务,但转让人需就受让人未能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2、瑕疵出资股权转让后的补缴出资责任分配


新《公司法》规定,瑕疵出资股权转让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善意的情形下,由转让人承担责任。

其中,《公司法》明确规定,瑕疵出资包括未按照章程规定的按期缴纳出资和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值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等两种情形。

综上,新《公司法》关于股东出资的相关规定,以维持公司资本充实、保护债权人利益为目标,对股东出资责任相关问题进行了全面调整,明确了董事会对股东出资的核查及催缴职责,公司股东、董事及公司债权人均应对于此次修订予以关注,审慎防范法律风险,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附新《公司法》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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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期限】

第47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股东出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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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期足额出资的赔偿责任】

第49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对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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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起人的资本充实担保责任】

第50条: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实际缴纳出资,或者实际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与该股东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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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对股东出资的核查催缴义务】

第51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应当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的,应当由公司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

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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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缴失权制度】

第52条: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公司依照前条第一款规定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的,可以载明缴纳出资的宽限期;宽限期自公司发出催缴书之日起,不得少于六十日。宽限期届满,股东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

依照前款规定丧失的股权应当依法转让,或者相应减少注册资本并注销该股权;六个月内未转让或者注销的,由公司其他股东按照其出资比例足额缴纳相应出资。

股东对失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失权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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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加速到期】

第54条: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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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后的出资责任承担】

第88条: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股东转让股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存在上述情形的,由转让人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