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2024年7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正式实施,对于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来说是一次重大变革。新《公司法》对“董监高”的义务和责任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和强化,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保护公司、股东及债权人的利益,本文将从几个角度探讨新《公司法》对“董监高”的影响。
一、忠实义务与勤勉义务的强化
新《公司法》首次明确了“董监高”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内涵,要求他们必须忠诚于公司利益,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发生冲突。具体而言,“董监高”不得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必须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发生冲突。要求“董监高”在执行职务时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和审慎责任,这包括但不限于对股东出资的核查和催缴、防止股东抽逃出资、合规分配利润、合法减资以及清算义务等。此外,新《公司法》还强化了“董监高”的法律责任,明确了“董监高”在违反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时应承担的责任。
二、关联交易监管的加强
新《公司法》对“董监高”在关联交易中的职责与义务进行了显著加强和完善,对监管进行了扩展和明确。“董监高”与公司进行关联交易时,必须向董事会或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通过。在涉及自身利益的关联交易中,“董监高”应当回避表决,以避免利益冲突。除了直接交易,新法明确将间接交易也纳入了关联交易的监管范围,进一步确保了监管的全面性。
新《公司法》为强化公司治理结构,防范“董监高”利益冲突,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交易行为的公平性和透明度,显著提升了对“董监高”在关联交易中的监管力度。
三、信息披露义务的提升
新《公司法》增加了“董监高”在关联交易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不仅扩大了关联人的范围,使得更多的主体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完善了独立董事制度和股东质询权制度等监督机制,更好地保护了中小股东的权益。还增加非上市公司的处理可以参照适用以上规定,意味着无论上市公司还是非上市公司,都需在关联交易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这就促使“董监高”们要通过加强培训、明确责任分工和强化监督机制来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并维护公司利益,提高了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增强公司治理的规范性,从而更加重视信息披露的合规性。
面对疫情 不必恐慌
新《公司法》赋予“董监高”更多实质性职权的同时,也必然带来其责任的扩大。例如,新《公司法》第232条明确规定,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公司解散时,董事有责任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董事未能及时履责因此给公司或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新《公司法》第211条规定了违法分红行为以及新《公司法》第226条规定违法减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董监高”应承担赔偿责任,这意味着“董监高”在履职过程中需要更加谨慎,避免因疏忽或不当行为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董监高”主体范围扩大
根据新《公司法》第192条的规定,“影子董事”是指那些虽然名义上不是公司的董事,但通过其指示或意愿影响公司决策的人。这些“影子董事”可能是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具有重大影响力的人。具体来说,“影子董事”并不以自己的名义直接行使公司管理权,而是通过在公司中能够被其控制的人来实施公司事务和决策。
新《公司法》第180条第3款明确指出,即使是“影子董事”,只要他们实际执行公司事务并行使董事职权,也应当承担与正式董事相同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这意味着“影子董事”需要像正式董事一样遵守法律规定的责任和义务,确保其行为符合公司的最佳利益。如果“影子董事”指示名义上的董事从事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行为,那么他们将与该董事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新《公司法》新增的“事实董事”和“影子董事”制度,将“事实董事”、“影子董事”纳入了法律规制的范畴,对公司内部治理产生了广泛而深刻的影响,使得原本不在董事会名单上的个体也能受到相应的法律约束,这种扩展有助于填补法律漏洞,避免因形式上的身份差异而导致的监管盲区,增加了“董监高”的信息透明度和法律责任,提升了公司治理的规范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