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过意外险或其他具有保障功能保险的朋友都知道,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中,都会有明确约定: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一但发生保险事故,符合上述约定,保险公司就会依据该条款拒赔,那么保险公司的这种做法真的合法吗?
事故发生后,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对现场进行了勘验,做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保险人驾驶的电动自行车虽然悬挂了牌照,但其相关参数已超过了我国现行的电动自行车标准,因此该车辆属两轮轻便摩托车,应当持有符合准驾车型的驾驶证,据此认定被保险人为无证驾驶。保险公司依据此交通事故认定书,做出了拒赔的决定。保险公司的上述做法合理吗?
保险公司的上述做法合理吗?
笔者认为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受益人支付保险金。
2、超标电动车虽危险性接近机动车,但在我国电动车登记管理及交强险承保方面仍滞后,现行规定未将超标电动车纳入机动车管理。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九条,二轮电动车不包括在内,被保险人未持驾驶证驾驶超标电动车并未违反相关规定。超标电动车不能与机动车一样进行领取驾驶证和投保交强险,因此不属于公众熟知的机动车范畴。
保险合同中对“机动车”的定义未明确电动车是否属于机动车范畴,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并未约定“二轮电动车(包括超标电动车)”是否属于机动车。保险人作为专业机构,应对其有利的免责条款负责,未对条款作出全面规定时,应承担不利后果。在二轮电动车是否属于机动摩托车不明确的情况下,应根据法律特别规定作出解释或理赔规定。
法律规定禁止无证驾驶机动车,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是为了制约和风险提示怠于履行申领证照义务的机动车车主。由于电动车不需持有机动车驾驶证,且缺乏正当渠道,让无法申领驾驶证的人驾驶超标电动车,不符合立法精神,增加了保险风险,是不公平地对待无过错的被保险人。
上述观点也在笔者代理的一起类似案件中得到了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