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29日,新《公司法》正式颁布,并将于2024年7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增加了董事履行赔偿责任的相关规定,是本次《公司法》的重大调整之一。
新《公司法》颁布之前,除上市公司关于独立董事、金融监管部门关于金融机构的董事需承担行政责任外,鲜有关于董事承担赔偿责任的相关规定。
一、董事(会)的组成
根据新《公司法》规定,公司(含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但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仅设一名董事,行使董事会的职权。
根据新《公司法》规定,董事是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其中,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
根据董事是否在公司担任高管职务,董事分为执行董事和非执行董事,执行董事是指在公司担任高管职务的董事,非执行董事又分为:
1、职工董事
300人以上(除依法设监事会并有公司职工代表的外)及国有独资公司必须设职工董事。
2、 外部董事
国有独资公司过半数董事会成员为外部董事。
3、 独立董事
指独立非执行董事,上市公司必须设立独立董事。
4 、非独立非执行董事
由股东委派,且不在公司担任职务的董事。
新《公司法》中明确规定的董事类型,主要包括外部董事、职工董事以及独立董事。
董事会依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履行相关职责。新《公司法》删除了董事应向股东会负责的相关表述。
二、董事的赔偿责任
公司董事应依据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履行职责,但因在履行过程中,或者因疏忽过失的行为,或者被迫实施的行为,或多或少的都有可能会造成公司损失、股东损失、或者债权人损失,届时,将可能会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新《公司法》的规定,主要归纳为如下情形:
1、董事未履行催缴出资义务的赔偿责任
新《公司法》第51条:董事会有义务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进行催缴。如未及时履行相关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是法律规定董事应当主动履行职务、应尽勤勉义务的体现,也是新《公司法》新增加的内容。
需注意的是,新《公司法》尚未对董事会的核查、催缴时限作出明确规定。
2、股东抽逃出资的连带赔偿责任
新《公司法》第53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抽逃出资的,应予返还;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股东抽逃出资的,不仅负有责任的董事要承担责任,负有责任的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亦应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新《公司法》将原“协助抽逃出资”改为“负有责任”,增加了董监高的风险。
3、董事会决议致损的赔偿责任
新《公司法》第125条第2款规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如可以证明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但是,值得思考的是,在实践中,如何区分董事会决议造成的严重损失,是否属于商业风险?董事为避免承担风险,消极表决,是否会影响公司的发展?
4、禁止财务资助的赔偿责任
新《公司法》第163条:财务资助他人取得公司股份造成公司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需注意的是,实务中在“对赌协议”中,常有目标公司为原股东应履行的回购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约定,在新《公司法》下,该种约定是否属于财务资助的范畴,仍有待司法及立法机关进一步明确。
5、执行职务致损的赔偿责任
新《公司法》第188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以及第191条规定:履职时,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他人损失,董高有可能会面临民事赔偿责任。
需注意的是,根据《民法典》第62条规定,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法人仅可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责。而董事需要同时承担公司赔偿责任和第三人责任,在不考虑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经理身份的情况下,相较之下,法定代表人反而比一般董事的责任更轻。
6、违法分配利润的赔偿责任
新《公司法》第211条规定:公司违法分配利润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分配利润,除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需承担责任外,负有责任的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亦应承担赔偿责任。
7、违法减资的赔偿责任
新《公司法》第226条:违法减少注册资本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公司未能适当履行相关减资程序,例如,未能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未能公告及通知债权人,可能会被法院认定为抽逃出资。
8、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的赔偿责任
新《公司法》第232条规定: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238条规定: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需注意的是,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与怠于履行清算职责存在区别:其一是责任承担主体不同,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的人员为清算义务人,也即公司董事。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的人为清算组成员,根据新《公司法》规定,清算组成员并不必然为公司董事;其二是责任承担范围不同,第232条规定,如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第238条规定,只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时,才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三、风险防范
新《公司法》规定,董事承担赔偿责任,主要基于董事未能勤勉尽职,因此董事应恪尽职守履行职责,从而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等的合法权益。除此之外,可以考虑为公司董事购买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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