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人们保险意识的逐渐增强,保险成为很多人为应对突发危机为自己购买的一份保障,但同时,随着保险产品购买率的增长,理赔申请数量也在逐步上升,因为种种原因,拒赔时有发生,网传保险理赔两件事:这也不赔,那也不赔,成为人们对保险理赔的调侃。
近期国内新冠肺炎的爆发,又将保险业推上了风口浪尖。
因新冠肺炎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应不应该赔付?赔多少?多长时间能够理赔成功?是很多人关心的问题。
银保监会就此做出了积极的回应。
各保险公司按照监管要求,多措并举做好保险理赔服务。开通理赔绿色通道,设立24小时接案和报案电话,简化理赔程序,对于受疫情影响的投保民众安排专人进行理赔服务等,同时,在疫情特殊时期,100多家保险公司不同程度地取消了定点医院、观察期、免赔额等理赔限制,对出险的客户应赔尽赔,对正在隔离治疗的患者给予了赔付款或慰问金,从快速化、人性化角度快速办理因疫情产生的理赔申请。
虽然保险公司迅速做出反应,但因为人们对保险条款和理赔程序的不熟悉,同时,也因为对相关继承法律的不了解,导致领取理赔款时出现问题。
我们来看下张先生的理赔经历。
张先生的儿子和儿媳在这次疫情中感染新冠肺炎,不幸双双离世,只留下一个8岁的孩子,张先生成为了这个孩子唯一的亲人。
张先生的儿子和儿媳生前都为自己购买了大额保险,受益人互为对方,在夫妻两人因病去世后,保险公司很快做出了理赔决定,但是张先生作为孩子监护人在领取儿媳的理赔金时却遇到了困难。
按照法律规定,张先生的儿媳去世后,保险理赔金就成为遗产,有权领取的继承人只有她的丈夫、儿媳的父母以及这个8岁的未成年小孩,张先生作为公公,没有权利领取。
银行要求张先生提供公证机构证明才能领取保险理赔金。
《公证程序规则》规定:“未成年人申办公证的,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办”,“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监护人)代为申办公证,应向公证机构提交身份证明及代理权资格证明”。
因此张先生想申办公证领取存款,只能以未成年人监护人的身份代为申办,所以,首先就需要确定张先生的监护人身份。
《民法总则》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由于张先生儿媳的父母已经在几年前相继过世,因此张先生作为唯一监护人在户籍所在地开具了监护人证明,公证处人员为孩子办理了继承公证,张先生顺利代为领出了这笔保险理赔金。
因此,由张先生的案例可以看出,保险金的理赔环节没有问题,张先生之所以领取时遇到困难,是因为张先生未能按照遗产继承法先明确本人监护人的身份。
疾病无情人有情,在以法律为准绳的前提下,事情得到圆满解决,张先生虽然痛失爱子和儿媳,但唯一的孙子在成长过程中有了这些理赔金作为物质保障,也是一点小小的安慰。
公司破产被追偿债务,为家人购买的保险会不会被用于抵债?
众所周知,保险除对意外来临时具有保障作用外,还对财产有一定的管理功能。
扬子晚报曾发表文章《有人花两亿买保险,到底图什么?》对保险的“避税”、“避债”、“转移财产”三大焦点管理功能做过详尽的阐述,生活中也不乏有这样的事例。
张先生做进出口生意,公司经营的风风火火,然而2020年初一场疫情,公司业务停摆陷入困境,由于张先生在前几年公司运营顺利时为妻子和儿子投保了100万的储蓄型保险,供货商们要求张先生用投保的100万抵债,但是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法》予以拒绝,保全了这笔财产。
★ 《保险法》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此外,《继承法》的规定也加强了保险的“避债”功能。
★ 《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 《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 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金能否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的批复》规定:
(一)根据我国保险法规有关条文规定的精神,人身保险金能否列入被保险人的遗产,取决于被保险人是否指定了受益人。指定了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付给受益人;未指定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作为遗产处理,可以用来清偿债务或者赔偿。
因此如确实符合条款,确定保险理赔金不属于遗产,则不应被追偿。
但是我们也应注意到,为防止有人恶意以保险的形式逃避债务,国家也做了相关规定,最重要的一点是:保险“避债”要看投保时间,否则就是逃债。
例如上述中的张先生,张先生是在公司倒闭前几年就为妻子和儿子购买了保险,购买时并未预料到公司会倒闭,因此并不存在恶意逃避债务,那么是可以资产保全的。但如果是公司倒闭或破产前一周投保,那么就是明知有债务而逃债,就是有违相关法律的规定,法院依然可以查封其保单现金价值。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对被执行人拥有的人身保险产品财产利益执行的通知》浙高法执[2015]8号中规定:
一、投保人购买传统型、分红型、投资连接型、万能型人身保险产品、依保单约定可获得的生存保险金、或以现金方式支付的保单红利、或退保后保单的现金价值,均属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财产权。当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作为被执行人时,该财产权属于责任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执行。
四、保险机构对人身保险产品财产利益的协助冻结内容,既包括不允许被执行人提取该财产利益,也包括不允许将保单约定有权获得该财产利益的权利人变更为被执行人以外的第三人,或对保单约定的红利支付方式进行变更, 执行法院应在协助冻结通知书中载明要求协助的具体内容。
六、保单尚在犹豫期内的,保险产品退保后,人民法院可执行被执行人缴纳的保险费。
超过犹豫期未发生保险事故的,只能执行保单的现金价值,负有协助义务的保险机构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保单的约定计算确定保单的现金价值,提供给执行法院。
因此,保险虽然具有一定的财产保全功能,但要符合法律规定,因此购买时一定要严格遵守才能发挥它的应有作用。